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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午餐採公辦民營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委託經營之範圍如下︰
1、廚房勞務經營管理。
2、食材之採購、清洗、烹調、分配、運送及廚餘處理。
3、餐具設備之洗滌、消毒與廚房設備之維護、管理、使用等。
(二)受委託經營之廠商(以下簡稱經營廠商)之經營事項以受委託之午餐為限(包括供應鄰近學校),不得對外營業。但經本府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三)經營廠商之資格應具有營利事業登記證,其營業項目為食品製造業、副食品供應廠商、餐館業、餐盒業或伙食承包業。
(四)經營廠商應依學校規劃之食譜內容提供午餐,除經校方同意變更者外,不得任意更改。
(五)經營廠商除應向衛生檢驗合格之業者採購食材外,並應加強要求廚工烹調衛生習慣,以確保師生之衛生安全;若因而造成師生中毒或意外事件,廠商應負完全之賠償責任。
(六)廠商得自行僱用人員(但已開辦午餐學校原有僱用廚工者,應於招標文件中載明,得標者應優先予以任用),受僱人員應合乎衛生機關體檢標準,如有不適任情形,校方應通知廠商解僱另聘。
(七)學校原有之廚房設備、器具,如有損壞且未達使用年限,因廠商使用不當者,由廠商負責修復或更新。因正常使用毀損者,學校得依契約存續期間、經費額度、使用需求等相關因素,全部或部份支應經費更新。但所購置之設備、器具,應屬學校所有。
(八)廠商除應配合衛生局、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抽查(檢)外,並應接受學校定期或不定期抽查考核,如有缺失,應立即確實改善。
(九)學校依規定向參加午餐之師生收取午餐費,廠商於當月底按參加之師生人數檢據向校方請款,以支應所需費用;供應廠商每月提供學校午餐費總額之ㄧ定比例作為校方辦理營養教育及有關午餐業務之行政管理項目。前述所稱一定比例如下:
1、供餐學生人數在一千人以下者,以學校午餐費總額百分之三計算。
2、供餐學生人數在一千人以上,未滿二千人者,以學校午餐費總額百分之二計算。
3、供餐學生人數在二千人以上者,以學校午餐費總額百分之一計算。
(十)學校辦理午餐委託經營之招標,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前款採最有利標評選作業,所應支付之外聘委員出席費及交通費,得由午餐經費項下支應。
(十二)學校與廠商應簽訂書面契約,應載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合約期間以一年為原則,期滿由學校辦理評鑑,其辦理績效優良者,得與原廠商續約或重新辦理評選委託。但續約以一次為限。招標採購金額應以二年金額填列,且須於招標公告載明保留增購權利。
十三、學校以訂購盒餐方式辦理學校午餐者,由學校依政府採購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採購。
十四、學校午餐經費結餘款支用原則如下:
(一)午餐經費(含基本費、燃料費、午餐費及其他收入)限用於午餐相關事項。午餐經費之支用應優先用於食品衛生、營養增進及菜色調配之項目。各校執行前應廣納各方意見,適時調整。
(二)午餐經費以收支平衡為原則,採年度結算方式,當年度若有不足,應考量成本提高收費,避免虧損;如有結餘,應優先考量酌減收費或退還結餘款。但經家長會決議且以書面表示同意後,得作為補助貧困學生午餐經費、充實維修午餐相關設施(備)或以平均增加菜金方式支用。
(三)學年度結束時,各校午餐經費累積總結餘標準如下:
1、六班以下學校:學生數六十人以下不得超過十萬元,學生數六十一人以上不得超過十五萬元。
2、七班至二十三班學校:不得超過四十萬元。
3、二十四班至四十班學校:不得超過六十萬元。
4、四十一班以上學校:不得超過八十萬元。
(四)住宿型學校,因供應全校學生三餐,其三餐經費結餘標準以前款結餘標準之兩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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