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教體字第09601864760號

正本: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本府(主計室、行政室法制課、人事室、教育局)

主旨:修正「花蓮縣國民中小學辦理學校午餐執行要點」部分條文,請 查照。

 

  謝   深   山               

 

花蓮縣國民中小學辦理學校午餐執行要點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所屬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辦理午餐業務,並加強食品衛生及營養之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辦理原則︰

(一)全校教職員工暨學生,除有特殊原因外,以參加為原則,並應繳交午餐費。

(二)供應午餐當日之午餐時間,班級導師應隨同班級學生用餐,並指導學生午餐教育,以確保學生安全。

(三)午餐執行秘書、主計及出納不得支領工作津貼或兼職酬勞,但其午餐費得經午餐工作推行委員會決議,由學校午餐費(不含貧困學生午餐補助費)項下支應。

(四)學校每學年至少辦理乙次食品衛生及營養教育相關活動。

(五)午餐工作人員如需要在上班時間外延長工作時間者,可依行政院訂頒之有關加班費支給規定報支加班費。

三、供應方式︰

(一)主食應以米食為主,並與麵食輪流供應。採購及供應兼顧質量,烹調則力求變化。

(二)副食應選購合乎食品衛生及營養之食物,菜單之設計應兼顧安全衛生及營養均衡。

(三)所有主副食物除麵包、饅頭、麵條外,不得向外購買成品供應。但遇天災、停電或其他不可抗力等情況,不在此限。

(四)每週供應天數得視學校需求訂之,並視供餐數決定收費標準。

(五)每學期應於開學日後一週內,開始供應。

(六)每日供應之午餐食物應密封保存一份,並冷藏於攝氏○~五度之冷藏設備內四十八小時,以供必要時作為檢驗之用。

四、工作組織︰

(一)學校應成立午餐工作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組織系統如附表一),由校長、各處室主任、營養師、衛生組長、教師、護士及家長代表等組成之。

(二)委員會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執行秘書由營養師擔任,未置營養師者,由校長指派教師或職員擔任之,委員會並得下設工作小組,分工推動相關業務。

(三)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召開二次,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議。

(四)午餐執行秘書由教師兼任者,得減少授課節數,其相關規定由本府另訂之。

五、學校辦理午餐,應依下列規定收取費用及支用:

(一)自辦午餐者得收取基本費、燃料費及午餐費;公辦民營方式辦理者得收取午餐費,各項費用之收費標準應由學校及各校家長委員會推派代表共同訂定之;合辦學校亦同。

(二)基本費、燃料費、午餐費以按月收取為原則,家長亦得選擇每二個月或每學期一次繳費。但家長經濟能力確有困難時,仍應准予分期繳納。

(三)前項收費應專款專用於下列項目:

1、主副食、食油及調味品。

2、水電費(依全校比例分擔)、燃料費及食材運費。

3、廚房及用餐相關設備、器具。

4、廚房環境清潔及維護。

5、廚工人事費。

(四)午餐主、副食、食油、調味品支出所佔比例不得低於午餐總額百分之七十,餘為人事、雜支等,以維持午餐供應品質。

(五)支應自辦學校午餐工作工友及廚工之午餐費。

(六)自辦午餐學校每月應收取之午餐費金額經訂定後,不因每月份供應午餐天數之不同而變動。

(七)午餐基本費及燃料費應併列於學校收取學雜費三聯單一次徵收後,轉撥入午餐帳務統籌運用。

(八)學校住宿生之伙食帳,應與午餐費之帳務分別編列,不得混合收取或支用。但供應全校學生三餐之住宿型學校,得合併處理之。

(九)學校午餐採公辦民營方式辦理者,廠商所提供之營養教育及行政管理費用,應優先支用於補助貧困學生之午餐費。若有剩餘,方得用於維護、充實午餐設備或辦理營養教育。

六、貧困學生認定標準如下:

(一)經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證明低收入戶之學生。

(二)父母任何一方不幸死亡,家庭頓失經濟收入,生活貧困者。

(三)父母任何一方長期臥病,且無謀生能力,生活貧困者。

(四)父母任何一方身體殘障而無謀生能力,生活貧困者。

(五)父母或監護人任何一方(六十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生活貧困者。

(六)無證明文件,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清寒確實無力支付午餐費之學生。

七、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一個月內審核貧困學生證明文件,並備妥請領名冊(格式一)及統一收據各乙 

    份,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每學期開學後二個月內核撥一學期所需經費。

    前項請領名冊,應分別標記低收入戶學生、家庭突發因素或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無力支付午餐費者。

    貧困學生午餐補助費,其補助月數每學年度以9個月計算為原則;倘因補助機關因素無法補足,本 

    府得以當年度補助機關之補助款撥補情形酌予調整。

八、貧困學生中屬家庭突發因素無力支付午餐費者,於其發生原因消失,足以繳交午餐費時,應予停止

    補助;若於學期中發生者,經就讀學校依規定審核後應予補助。

九、無力繳交午餐費之學生,學校均應申請本府補助;學校接受民間團體或個人捐贈貧困學生午餐費應

    以補足本府補助之差額為原則,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製作統一收據予捐款者。

(二)捐款應納入學校午餐專戶統籌運用。

(三)造具印領清冊,並應注意不得重複請領。

十、學校應確保每位貧困學生得及時獲得補助。本府應定期查核所屬學校執行補助貧困學生午餐之情

    形,必要時得不定期查核,並建立獎懲制度。

十一、非屬家長無力支付午餐費之情形,學校應勸導其依規定繳納,必要時得依相關法令採取適當方式

      催繳。

十二、學校午餐廚房衛生安全與物資倉庫管理︰

(一)廚房每日應排定監廚人員,負責廚房內部作業及整潔衛生之管理。

(二)非廚房工作人員,一律禁止進入以免污染。如有特殊需要,進入前應先登記,俾便查考。

(三)廚房設備應經常保持清潔,對廚工應多加督促,注意個人衛生及烹調時之衛生管理。

(四)工作人員不得在廚房內留宿,亦不得飼養禽畜。

(五)物資倉庫必須有專人負責,保管者不得提領物品,提取物資必須根據食物提領憑證所列數量、按時領取,稽核人員應每月至少二次盤點庫存。

(六)午餐物資倉庫,物資食品應分類編號,整齊排列,不得隨意堆放雜物或兼作宿舍、休息室。

十三、自辦午餐學校廚工僱用、管理與福利:

(一)僱用及訓練︰

1、新僱用廚工年齡在五十五歲以下,並持有丙級證照者。

2、身心健康(經公立醫院證明無法定之傳染疾病、肝炎、肺結核等)。

3、身家清白,無不良紀錄。

4、同意辦理加入勞保。

5、同意簽訂僱用契約。

6、廚工不得拒絕學校安排之相關午餐教育研習。

(二)學校應督促廚工於每學年開學前一個月內接受健康檢查,未領有公立醫療院所核發之健康合格證明者,不得僱用。健康檢查項目應包括X光、血清、皮膚、糞便、傳染性眼疾、A型肝炎、傷寒等檢查。

(三)發現廚工患有皮膚病、外傷發炎、腸道感染等可能會傳染之疾病時,應停止其工作。

(四)廚工上班時間、遲到、早退的處理原則與請假規則,應於契約中依勞基法等相關規定明訂之。

(五)廚工薪資按日計酬,每月依實際上班天數計算,並加計例假日、國定休假日薪資,於隔月月初發薪,薪資標準由學校視情形自訂之。寒暑假未上班無勞務之提供者,不予支薪。

(六)廚工全學期全勤無遲到、早退,工作努力表現優良者,可核予工作獎金;獎金額度由學校視學期結算餘額自行核定。午餐費已無餘額者,得不發予獎金。各學校不得因發給獎金,而預行扣減必要支出致影響午餐品質。

(七)勞健保費用依法定比例由校方及廚工共同負擔,但在寒暑假期間,其勞健保費全部由廚工自付;在職中之健康檢查費由校方負擔。

(八)廚工可參加學校辦理之旅遊或休閒活動,學校得由午餐費項下酌予補助。

(九)廚工因第三項原因停止工作之期間或因其他事由請假期間,得經學校同意另覓代理廚工。其代理廚工日薪比照原廚工,由學校支給。原廚工未上班者,應視其假別決定是否支薪。

(十)廚工與用餐學生人數比例為每二百人僱用廚工一人。

十四、辦理學校午餐應填載報表如下:

 (一)學校午餐廚房工作日誌(格式二、三)︰應按日記載、核章,以確實掌控午餐供應情形並供       

       查核。

 (二)學校午餐供應概況資料表(格式四)︰學校應於每年九月及三月底填報,並一份送本府備查。

 (三)花蓮縣國民中(小)學外訂盒餐衛生驗收自主管理檢核表(格式五):請外訂盒餐之學校每      

       日填寫,以確實掌握盒餐供應品質。

 (四)每月學校午餐費收支結算表(格式六)︰每月底由會計會同午餐執行祕書編製。

 (五)每月各班級學生參加午餐人數及繳納午餐費情形統計表(格式七)︰每月底由午餐執行秘書    

       會同會計、出納辦理,以掌控學生繳費情形,並為核對帳目之依據。

 (六)每學年學校午餐費收支結算表(格式八)︰學年結束七月底前,由會計統計後填報,並一份

       送本府備查。

 (七)學校午餐廚工資料調查表(格式九)︰廚工資料有所變動時,於變動一個月內,由午餐執行

       秘書填寫,分別函送本府及花蓮縣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備查。

 (八)午餐費收款收據(格式十):共三聯,每聯間加蓋騎縫章,且收據應預為編印字號並連號使

       用,以資控管防杜弊端。

 (九)學生繳交午餐費登記表(格式十一)。

 (十)學校午餐費收入情形表(格式十二):用於收繳每月學校午餐費及每學期午餐基本費和燃料

       費或其他款項收入狀況。

 (十一)支出憑證(格式十三):原始憑證取得後由經手人黏製,依序核章完成後由會計編製支出

       傳票。

 (十二)支出證明單(格式十四):會計按收支款項情形,審核經手人所送購用物品單據憑證,因

       特殊情形,不能取得收據者,書明不能取得原因,據以請款。但所送購買午餐食物單據,除

       整批購買外,如非當日食用之食物應註明食用日期,以便查核。

 (十三)封皮(格式十五):每月結帳後,會計應將所有收支憑證按當月之收支編號整理,首頁為

       結算表(附貧困學生午餐費補助款印領清冊及繳納午餐費情形統計表),其次為收入相關憑

       證、支出相關憑證,再以封皮裝訂成冊後,並經有關人員核章,封皮裝訂處亦應加封並簽章,

       由會計妥為保管。

十五、學校午餐採公辦民營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委託經營之範圍如下︰

       1、廚房勞務經營管理。

       2、食材之採購、清洗、烹調、分配、運送及廚餘處理。

       3、餐具設備之洗滌、消毒與廚房設備之維護、管理、使用等。

(二)受委託經營之廠商(以下簡稱經營廠商)之經營事項以受委託之午餐為限(包括供應鄰近學

      校),不得對外營業。但經本府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三)經營廠商之資格應具有營利事業登記證,其營業項目為食品製造業、副食品供應廠商、餐館

      業、餐盒業或伙食承包業。

(四)經營廠商應依學校規劃之食譜內容提供午餐,除經校方同意變更者外,不得任意更改。

(五)經營廠商除應向衛生檢驗合格之業者採購食材外,並應加強要求廚工烹調衛生習慣,以確保   

      師生之衛生安全;若因而造成師生中毒或意外事件,廠商應負完全之賠償責任。

(六)廠商得自行僱用人員(但已開辦午餐學校原有僱用廚工者,應於招標文件中載明,得標者應    

      優先予以任用),受僱人員應合乎衛生機關體檢標準,如有不適任情形,校方應通知廠商解僱

      另聘。

(七)學校原有之廚房設備、器具,如有損壞且未達使用年限,因廠商使用不當者,由廠商負責修

      復或更新。因正常使用毀損者,學校得依契約存續期間、經費額度、使用需求等相關因素,

      全部或部份支應經費更新。但所購置之設備、器具,應屬學校所有。

(八)廠商除應配合衛生局、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抽查(檢)外,並應接受學校定期或                

      不定期抽查考核,如有缺失,應立即確實改善。

(九)學校依規定向參加午餐之師生收取午餐費,廠商於當月底按參加之師生人數檢據向校方請款,

      以支應所需費用;供應廠商每月提供學校午餐費總額之ㄧ定比例作為校方辦理營養教育及有

      關午餐業務之行政管理項目。前述所稱一定比例如下:

   1、供餐學生人數在一千人以下者,以學校午餐費總額百分之三計算。

   2、供餐學生人數在一千人以上,未滿二千人者,以學校午餐費總額百分之二計算。

   3、供餐學生人數在二千人以上者,以學校午餐費總額百分之一計算。

(十)學校辦理午餐委託經營之招標,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前款採最有利標評選作業,所應支付之外聘委員出席費及交通費,得由午餐經費項下支應。

(十二)學校與廠商應簽訂書面契約,應載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合約期間以一年為原則,期滿由      

      學校辦理評鑑,其辦理績效優良者,得與原廠商續約或重新辦理評選委託。但續約以一次為

      限。招標採購金額應以二年金額填列,且須於招標公告載明保留增購權利。

十六、學校以訂購盒餐方式辦理學校午餐者,由學校依政府採購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採購。

十七、學校午餐經費結餘款支用原則如下:

(一)午餐經費(含基本費、燃料費、午餐費及其他收入)限用於午餐相關事項。午餐經費之支用       

      應優先用於食品衛生、營養增進及菜色調配之項目。各校執行前應廣納各方意見,適時調整。

(二)午餐經費以收支平衡為原則,採年度結算方式,當年度若有不足,應考量成本提高收費,避

      免虧損;如有結餘,應優先考量酌減收費或退還結餘款。但經家長會決議且以書面表示同意

      後,得作為補助貧困學生午餐經費、充實維修午餐相關設施(備)或以平均增加菜金方式支

      用。

(三)學年度結束時,各校午餐經費累積總結餘標準如下:

   1、六班以下學校:學生數六十人以下不得超過十萬元,學生數六十一人以上不得超過十五萬元。

   2、七班至二十三班學校:不得超過四十萬元。

   3、二十四班至四十班學校:不得超過六十萬元。

   4、四十一班以上學校:不得超過八十萬元。

(四)住宿型學校,因供應全校學生三餐,其三餐經費結餘標準以前款結餘標準之兩倍為限。

十八、學校午餐經費應成立專戶,其收支帳務處理應依本要點及會計法、審計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九、學校對辦理午餐工作有功人員,每學年核予敘嘉獎乙次,並以1人為限,由學校本權責逕行發布。本府並得定期就學校辦理午餐工作進行輔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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